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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 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室、分(子)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应以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为前提,遵守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总部各职能部室及分、子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一般信息公开、重大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工作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公司负责管理公司统一发布或总部各职能部室及分、子公司通过公司信息公开载体发布的信息;各分、子公司负责管理本企业通过自有信息公开载体或通过其他信息公开载体自行发布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信息公开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依法合规;

(二)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工作责任;

(四)公开内容中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开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时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室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董事会秘书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投资发展部、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法务审计部、证券事务部、党群工作部负责人组成。

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证券事务部(董事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证券事务部部长兼任。

第八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建立信息公开体制机制,监督指导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审议决策信息公开重大事项。

第九条  法务审计部是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风险评估部门,负责对公司拟公开信息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和法律风险研判,出具审核意见,并牵头制定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

第十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在协同办公平台设置相应审批流程,为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所需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在公司OA平台、公众号公布的公司基层生产及党群动态等不涉及重大事项的宣传新闻审核工作;企业管理部负责在公司官网公布的一般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经办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公司拟公开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并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对外发布信息。同时,做好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官网、官微等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维护工作具体由企业管理部及党群工作部负责。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包括一般信息公开、重大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一般信息公开

总部各职能部室及分、子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主要通过公司网站、官微等途径发布的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工商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简介,董事会成员、党委、经营班子任职情况,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组织架构等;

2. 公司治理基本信息,包括公司负责人薪酬情况、员工招聘、招投标信息等;

3.公司产品简介,主要包括行业资讯、产品标准信息、主营产品的文字介绍及图片等信息;

4. 公司文化建设,主要包括公司基层生产及党群动态等不涉及重大事项的宣传新闻;

5.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重大公开信息

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财务数据、会计指标及产品成本、产销量等主要经营数据;

2.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股权收购或出售;

3.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决策;

4.公司董监高及经理层的聘任、解聘等重大人事任免;

5.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主要产能装置发生停产、限产及主营业务陷入停顿等重大经营信息;

6.签订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8.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9.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公司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与流程

第十五条  一般信息公开:

(一)公开方式

主要通过公司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OA办公平台及公众号公开信息。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信息特点,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移动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企业信息进行公开。

(二)公开流程

对于一般公开信息,在公司OA平台、公众号公布的公司基层生产及党群动态等不涉及重大事项的宣传新闻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审核发布;在公司网站公布的公司基本信息由企业管理部按照公司《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发布。其他在公司外信息载体公布的信息除履行上述流程外,还需经证券事务部审核后对外公布。具体任务分工详见《公司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附件 1)。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OA办公平台申请:责任部门在协同办公平台填写《公司拟公开信息表》→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法务审计部开展合法合规性及法律风险审核→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

2.纸质版具体流程详见《公司拟公开信息审批表》(附件 2)。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公开:

(一)公开方式

1.在指定媒体披露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由证券事务部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门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公司网站及其它载体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积极利用公司网站及其它载体进行信息披露。但发布信息的时间及内容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二)公开流程

1.在指定媒体披露

提供信息经办人应填写《公司信息披露审批单》(附件3),具体流程如下: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经与证券部门沟通后,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由分管经理签字确认后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证券部门;

(2)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4)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需披露的由证券事务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5)除第四项之外的由董事会秘书同意董事长知情。

2.公司网站及其它载体进行信息披露

重大信息公开按监管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后,在其他载体公开按一般信息公开规定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方式

信息公开受理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交材料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公开载体。

(二)公开流程。

1.材料准备。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公司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4)。申请人应填写完整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含所需信息内容、所需信息用途等),确保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提高申请受理效率,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项信息,申请人应详细、准确地描述所需信息;为便于查询所需信息,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公司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递交申请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中盐化工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申请的,需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中盐化工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3.申请办理。公司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符合依申请公开要求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信息原因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方式(电话或者电子邮件)作出相应受理确认,并正式登记办理收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督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一)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监管机构其他法律法规对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起草、归口和解释。